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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分析

时间:2011-12-14 15:11 作者:小编 点击:

  本文作者: 介小翠
  tcp:Ⅵ,nⅣ.hhjy.net瘟蹑窕励露昏鲳统目翻目赔偿若干问题分析◎河南省鹤壁煤业(集团)公司技术学校介小翠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是指公民所拥有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该网络游戏此点真不错种,是公民得以生存和从事活动的基本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该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对该权利实施侵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该权利实施侵害所形成的损害,简称人身有形损害,也称人身损害,它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因此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而给予受害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经济上的补偿。在现实生活中,由人身损害引发的赔偿案件很多,而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近几年亦呈上升趋势,因此对此类案件进行一些探讨,对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具有重大意义。一、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明确的几个法律关系1.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入的合法权而设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本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有利于未玩家优惠成年人的茁壮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民法通则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指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因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为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护,有义务保证被监护人人身不受他人的损害,有义务防止被监护人加害于他人。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学校应当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应制止有害于学生及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的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5条规定,学生的义务是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必须服最新传奇从学校的管理并接受学校的教育。
  3.学校与在校学生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进行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家长交学费送自己的孩子到学校生活、学习,应视一种监护职责的有偿委托,故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在委托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被委托职责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二、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原则1.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此条款规定,可以看出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被监护人未成年学生有损害他人的事实,并存在因果关系,监护人就应承担责任。2.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根据此条款,对学校实行的是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是指法律推定加害人对损害有过错应负过错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最新传奇承担过错责任。尤其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所谓相当注意义务,是指客观过错标准,通常指遇见水平和能力、遇见潜在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即可免责。曰趣墅塑ttp:nn.hhiy.net三、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遵循的处理原则1.学生在上课期间受损害的处理。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教师的管理,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因管理教育不力,亦应承担次要责任,如系教师的失职行为,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学生不是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学校有过错,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学校无过错,则受害人的损失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加害人的监护人与受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如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受害人的监护人应按受害人的行为性质承担全部、主要或次要责任。2.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受损害的处理。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的,加害人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学校亦因加害人的行为承担管理教育不力的责任。
  学生非故意和非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由加害人的监护人和受害人的监护人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如受害人有过错,由受害人的监护人按受害人的行为性质承担全部、主要或次要责任。
  3.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受损害的处理。
  如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损害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如外部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部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如外来原因的新开传奇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我们是数攀教帮我们潆醒豫谈识到数学学河是誓矜礞蓠静修炼过程,誉经蕊艰难的探索l就不会收获成功的喜悦雾誉麴萄所富:黍登离国,誉知芙之激。不临深溪,幂知地老薄:c『所以萄对学生有聪流露蹬镳糗荨菠然,我们不能退缩i簧溉黢攀裁颁舳煮养去激发警畿麴警穆热簿警夏l领德锶簧整蘸建躞≤謦峨藩瀵鬈裁钠霸猿拇羧蕊磨藏锤巍盼,究满溺凌孵。誓蒙凌囊霉囊纂。举手授足之阍添意学受¨:鬃潘蕴涵数学,数学研究生旗i数攀鬃绦我们生活、学习重绦的激情,镦发我们不断进取、裔发向生。在露数学的进程巾,我们既可以锩验成功韵缺舔粒瓢缓稳溱黢懿骚狳|照戴臻斌赣案礴些誊藩凝壤赣繁罄囊鸯甏鼷锻。蔑锅j槔为叠名数攀载瓣『我镌艘往务,就是囊溺芳檬糟播希望的静荸,棰至尺讲裔霪震忝肇驽多些褥努鹰穰霉形攀渗些镶字多些精一心竣赣,厨照蠢i蘩鍪麟参簇畿i羁囊多鸶裸露演示i爹璧涂抹擦拭。豫譬:舞·trti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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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分析》 --- 作者: 介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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